根据我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方卸载,视为已履行合同。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一方不履行合同致使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责任。例如,班轮运输中原定班期误期,无法履行原订班轮运输义务,托运人有权解除合同另找他船承运,如有损失还可根据合同索赔。又如,出租人的船舶未能在航次合同规定的受载期内到港装货,严重影响了合同预期的利益,承租人可以单方宣布解除合同,如有损失,有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