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商法框架下,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以下是其构成要件及理算方法: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有意是指船长或船上其他负责人员在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损失或费用的支出,但为了避免共同危险的发生或扩大,仍然决定采取该措施。例如,为了使搁浅的船舶重新浮起,船长命令船员抛弃部分货物以减轻船重,这种抛弃货物的行为就是有意为之。
合理则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在当时的情况下是符合航海习惯和常理的,是在可以选择的多种措施中相对最优的。比如,在船舶起火的情况下,船员使用船上的灭火设备进行灭火是合理的措施,如果火势过大,无法控制,船长决定将船舶驶向浅滩搁浅以灭火,这也是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选择。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措施必须有效果:
确定共同海损损失金额:
船舶损失:包括船舶的部分损坏修复费用、船舶因共同海损措施而遭受的永久性损坏的贬值损失等。例如,船舶因搁浅造成船底破裂,修复费用为 100 万元,该修复费用即为船舶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一部分。
货物损失:主要是指因共同海损措施而被抛弃、湿损、烧毁等的货物的价值。如为了减轻船重而抛弃的价值 50 万元的货物,这 50 万元就是货物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
运费损失: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导致承运人无法收取全部运费,那么减少的运费部分也可作为共同海损损失金额。例如,因部分货物被抛弃,承运人原本应收取的 10 万元运费无法收取,这 10 万元运费损失可列入共同海损。
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船舶分摊价值:一般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例如,船舶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为 1000 万元,在共同海损中船舶牺牲的价值为 50 万元,那么船舶的分摊价值为 1050 万元。
货物分摊价值:通常是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和运费,再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如货物装船时的价值为 500 万元,保险费为 10 万元,运费为 20 万元,在航程中因其他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为 10 万元,那么货物的分摊价值为 520 万元。
运费分摊价值:是指承运人在航程结束时可以收取的运费,减去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取得该项运费而支付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营运费用,再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运费金额。
计算共同海损分摊比例和分摊金额:
在实际的共同海损理算中,通常由专业的理算机构或理算师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按照相关的国际惯例和规则进行详细的理算,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