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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商法框架下,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及理算方法是什么?
2024年12月22日 07:49   浏览:0   来源:Faye

在海商法框架下,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以下是其构成要件及理算方法:

构成要件


  •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 这种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想的。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船身严重倾斜,货物有被海水浸湿的危险,这就是真实的共同危险。

    • 危险还需是危及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而不是仅危及某一方的安全。比如,船舶因主机故障失去动力,面临被海浪冲击搁浅的危险,这将危及船上所有货物和船舶本身的安全。

  • 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 有意是指船长或船上其他负责人员在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损失或费用的支出,但为了避免共同危险的发生或扩大,仍然决定采取该措施。例如,为了使搁浅的船舶重新浮起,船长命令船员抛弃部分货物以减轻船重,这种抛弃货物的行为就是有意为之。

    • 合理则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在当时的情况下是符合航海习惯和常理的,是在可以选择的多种措施中相对最优的。比如,在船舶起火的情况下,船员使用船上的灭火设备进行灭火是合理的措施,如果火势过大,无法控制,船长决定将船舶驶向浅滩搁浅以灭火,这也是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选择。

  •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 特殊牺牲是指为了共同安全,船舶或货物遭受的非正常的损失。例如,在遭遇风暴时,为了稳定船身,船员将部分货物抛入海中,这些被抛弃的货物就是特殊牺牲。

    • 特殊费用是指为了解除共同危险而额外支出的费用。如船舶在海上发生故障,为了修理船舶而支付的高额拖航费和修理费,这些费用如果不是因为共同危险的出现是不会产生的,因此属于特殊费用。

  • 措施必须有效果

    • 采取的措施必须最终达到了使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脱离共同危险的目的。如果船舶虽然采取了抛弃货物等措施,但最终船舶仍然沉没,货物全部损失,那么就不能构成共同海损。只有当船舶和部分或全部货物得以保全,共同海损才能成立。

理算方法


  • 确定共同海损损失金额

    • 船舶损失:包括船舶的部分损坏修复费用、船舶因共同海损措施而遭受的永久性损坏的贬值损失等。例如,船舶因搁浅造成船底破裂,修复费用为 100 万元,该修复费用即为船舶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一部分。

    • 货物损失:主要是指因共同海损措施而被抛弃、湿损、烧毁等的货物的价值。如为了减轻船重而抛弃的价值 50 万元的货物,这 50 万元就是货物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

    • 运费损失: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导致承运人无法收取全部运费,那么减少的运费部分也可作为共同海损损失金额。例如,因部分货物被抛弃,承运人原本应收取的 10 万元运费无法收取,这 10 万元运费损失可列入共同海损。

  • 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 船舶分摊价值:一般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例如,船舶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为 1000 万元,在共同海损中船舶牺牲的价值为 50 万元,那么船舶的分摊价值为 1050 万元。

    • 货物分摊价值:通常是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和运费,再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如货物装船时的价值为 500 万元,保险费为 10 万元,运费为 20 万元,在航程中因其他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为 10 万元,那么货物的分摊价值为 520 万元。

    • 运费分摊价值:是指承运人在航程结束时可以收取的运费,减去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取得该项运费而支付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营运费用,再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运费金额。

  • 计算共同海损分摊比例和分摊金额

    • 首先计算出共同海损分摊率,公式为:共同海损分摊率 = 共同海损损失总金额 ÷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 ×100%。

    • 然后根据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计算出各自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公式为:某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 = 该方的分摊价值 × 共同海损分摊率。


在实际的共同海损理算中,通常由专业的理算机构或理算师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按照相关的国际惯例和规则进行详细的理算,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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