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出口到这些国家的货物若使用木质包装,必须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并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 / 消毒证书》,否则,将被退货或作其他检疫处理12.
无木质包装声明:若出口木箱未使用木质包装,出口企业可以自行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或在装箱单、提单、发票上注明该批货物无木质包装声明,便可入境12.
证书要求:出口包装木箱如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的,须提供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 / 消毒证书》,方可入境12.
特殊处理:在中国出境前未能取得《熏蒸 / 消毒证书》的,该批货物木质包装也可以在输入国口岸的检疫部门监督下,拆除木包装进行处理,或连同货物一并处理,因此这类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是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处理由出口企业自行决定12.
包装标准:1999 年 6 月 10 日起实施的紧急法令规定,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 3 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 20%12.
证书非必需:该法令未要求出具官方检疫证书,只要出口企业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上述标准,便可直接出口。但在入境时被输入国检疫部门抽查发现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将被退货或作其他检疫处理。为确保出口木箱在输入国顺利通关,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出口包装木箱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处理并出具《熏蒸 / 消毒证书》12.
标识加施: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在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 ISPM15 的要求实施除害处理后加施 IPPC 标识。IPPC 标识由 IPPC 符号、国家代码、生产企业代码及处理措施代码组成.
查验处理:已加施 IPPC 标识的木质包装,海关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未加施 IPPC 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海关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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