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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法规变化对船舶配员标准有何具体要求?
2024年12月19日 16:55   浏览:0   来源:Faye

1996 年海员工时和船舶配员公约


  • 充足配员:公约适用的所有船舶,须根据主管当局颁发的最低限度的安全配员文件或类似文件,配置足够的、安全与能胜任工作的人员1.

  • 考虑工时和休息:主管当局在确定、批准或修改人员配置水准时,需考虑避免海员过长工时,保证其有充分休息以减少疲劳,同时要参考序言中提到的国际文书,如修订后的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5 年修订的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1.

  • 禁止童工:16 岁以下的人员不得在船上工作1.

经修订的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公约)


  • 适任证书要求:对不同职务的海员规定了严格的培训、考试和发证要求,以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来胜任其工作岗位 。比如要求船长、轮机长等高级船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和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获得适任证书,从而影响船舶配员中对持有有效适任证书船员的数量和种类的需求25.

  • 特殊船舶配员要求:随着船舶技术的发展和新型船舶的出现,对一些特殊类型船舶的船员配备提出了新要求。例如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所有船员应持有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T11),船长、轮机部高级船员和其他对燃料和燃料系统的管理、操作负有直接责任的船员应持有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T12)2.

  • 值班安排规定:规范了海员的值班时间和休息时间,以防止船员疲劳值班,保障船舶航行安全。这要求船舶在配员时,要充分考虑到值班制度,合理安排不同职务船员的数量和工作时间,确保船舶在任何时候都有足够的合格船员值班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 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因素,并充分注意到船员的值班和休息制度3.

  • 明确配员数额: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规则附录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配备应不低于《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且船舶配员是保证船舶安全操作所必须的最低数额,因生活保障、维修保养、装卸货物或劳动保护等需要可以增加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3.

  • 停泊期间配员: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且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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