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开立阶段
审核进口商资质和申请内容:开证行要对进口商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进行审核,以评估其是否有能力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同时,对开证申请书的内容进行仔细审查,确保条款清晰、合理,符合国际惯例和银行的规定。例如,开证行检查进口商的财务报表,查看其资金流动性和偿债能力,对于不合理的信用证条款(如要求出口商提供无法获取的单据),会要求进口商修改。
开立信用证并通知出口商:审核通过后,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信用证。信用证可以通过 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网络等安全快捷的方式发送给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通知行的主要职责是核实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将信用证通知给出口商。例如,开证行通过 SWIFT 系统将信用证发送给出口商指定的通知行,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会核对开证行的密押(用于验证信用证真实性的密码),确认无误后,将信用证副本交给出口商。
申请开证:进口商首先要向自己的开户银行(开证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在申请时,进口商需要填写开证申请书,详细列出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如受益人(出口商)的名称、地址、信用证金额、货物描述(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等)、交货期、装运港和目的港、所需单据(如提单、发票、装箱单、质量检验证书等)、付款方式(即期或远期)等内容。例如,进口商要进口一批电子产品,在开证申请书中明确规定货物是某品牌、特定型号的智能手机,数量为 1000 部,包装为原厂包装,要求出口商提供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由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信用证金额为 10 万美元,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提供保证金或担保:开证行在受理开证申请后,会要求进口商提供一定的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保证金的比例通常根据进口商的信用状况、交易金额、商品风险等因素而定,一般在信用证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如 10% - 30%)之间。如果进口商信用良好,与银行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且交易商品风险较低,保证金比例可能相对较低。除了现金保证金外,进口商还可以通过提供抵押物(如房产、存单等)、第三方担保(如由其他有实力的企业提供担保)等方式来满足银行的要求。
进口商的操作
开证行的审核与开立
出口商对信用证的审核阶段
如果出口商发现信用证存在不符点,应立即与进口商或开证行联系,要求修改信用证。修改信用证需要进口商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开证行审核同意后,通过通知行将修改后的信用证通知出口商。在整个过程中,出口商要注意与各方保持良好的沟通,记录好修改的内容和时间,确保修改后的信用证符合贸易合同和自身的利益。例如,出口商发现信用证中的货物数量与合同不符,及时与进口商沟通,进口商同意修改后,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并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再次审核无误后,才可以按照修改后的信用证执行后续操作。
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一致性:出口商首先要仔细核对信用证的条款与之前签订的贸易合同是否一致。重点检查货物描述、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是否相符。例如,如果贸易合同规定货物的价格为 FOB 上海港,但信用证中却错误地写成 CIF 上海港,或者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 9 月 30 日,而信用证要求的交货期是 9 月 20 日,这些不一致的情况都需要及时解决。
单据要求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审核信用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是否合理,出口商是否能够获取这些单据。例如,信用证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所在国家特定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而出口商很难满足这一要求,这种情况就需要与进口商或开证行协商修改。同时,要注意单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和要求是否明确,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条款导致单据不符。
信用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条款:检查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比较常见和安全的),是否有软条款(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一些看似合理,但实际上使出口商难以控制或容易造成不符点的条款,如规定由进口商或其指定人检验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且检验证书是议付的必备单据之一)等风险因素。如果发现软条款,出口商要谨慎对待,尽量要求修改,因为软条款可能会使出口商在交单时处于被动地位,甚至导致无法顺利收款。
审核要点
不符点处理
出口商备货、制单和交单阶段
备货发货: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数量、质量等要求,组织生产或采购货物,并安排运输。在备货过程中,要确保货物符合信用证和贸易合同的要求。例如,信用证要求出口服装的面料成分是纯棉,出口商在采购面料和生产服装时就要严格按照这一要求执行。货物备好后,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指定的装运港或交给承运人。
制单:制单是信用证业务中的关键环节。出口商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单据要求制作各种单据,如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如果是 CIF 或 CIP 等价格条款)、质量检验证书等。单据制作要做到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即单据之间的内容相互一致,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要求一致。例如,商业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要与提单、装箱单上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且要符合信用证对货物的描述;提单的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装运港、目的港等信息要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
交单: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将制作好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提交给指定的银行(通常是通知行或议付行)。交单期一般会在信用证中有明确规定,如装运日后 15 天内交单。如果出口商未能在规定的交单期内交单,可能会导致银行拒付。例如,出口商在货物于 9 月 10 日装运后,要确保在 9 月 25 日之前将单据提交给银行,银行收到单据后,会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进行审核。
银行审单和付款阶段
议付行审单:如果出口商将单据提交给议付行,议付行首先会对单据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如果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议付行可以为出口商办理议付(议付是指议付行在审核单据后,买入出口商的汇票和单据,向出口商垫付货款的行为)。例如,议付行仔细核对商业发票、提单、装箱单等单据之间的内容,以及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的一致性,确认无误后,根据信用证的金额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
开证行审单和付款:议付行在议付后,会将单据寄送给开证行。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同样会进行严格的审核。如果开证行认为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会向议付行付款。对于即期信用证,开证行通常会立即付款;对于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例如,开证行收到单据后,通过专业人员仔细审核,确认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对于即期信用证,会在收到单据后的几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给议付行,议付行收到款项后,整个信用证业务的付款流程完成。
进口商赎单提货阶段
赎单:开证行在付款后,会通知进口商前来赎单。进口商需要向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金额(如果是远期信用证,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然后才能取得单据。例如,进口商收到开证行的赎单通知后,按照要求将 10 万美元(信用证金额)支付给开证行,开证行将提单、发票等全套单据交给进口商。
提货:进口商取得单据后,就可以凭提单等单据去港口或承运人处提取货物。在提货时,进口商要检查货物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单据描述一致。如果发现货物有问题,进口商可以根据贸易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与出口商协商解决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例如,进口商凭提单在目的港提货,发现货物的数量少于提单上记载的数量,就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口商补足货物或给予相应的赔偿。
联系客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