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拖轮在夜间作业时的灯光信号使用规则如下: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 22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用于指明夜航船行方向。长度大于 50 米的拖轮,应安装前后桅灯,前桅灯低于后桅灯123.
舷灯:左舷为红灯,右舷为绿灯,自船首向船尾各自在 112.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用于显示船舶的横向位置和航行方向123.
尾灯:安装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在 13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 67.5 度内显示,用于显示本船的动态和辨别他船动态,并供判断船舶交叉相遇局面123.
拖轮在拖带时,应显示拖带灯,其为与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在 13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位于尾灯的垂直上方234.
操纵能力受限:从事疏浚、测量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拖轮,应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灯,最上和最下者为红色,中间一盏为白色灯234.
失控状态:如果拖轮失去控制,应当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两盏环照红灯,如对水移动还应显示两盏舷灯、一盏尾灯234.
抛锚或搁浅:拖轮在抛锚或搁浅时,应在船的前部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搁浅时还需在最易见到处布置垂直两盏环照红灯234.
一般情况下,拖轮不需要常规显示闪光灯,但在某些特殊的作业或紧急情况下,可按规定使用闪光灯发出特定信号,如每隔一定时间以频率为每分钟闪 120 次或 120 次以上的号灯,用于表示警告、求救等特殊含义123.
顶推船舶、排筏时,拖轮应显示白光桅灯三盏。拖轮显示上述号灯有困难时,可以改在船队中最适宜的船舶上显示5.
吊拖船舶、排筏的拖轮,为便于被吊拖船舶或者排筏操舵,也可以在烟囱或者桅的后面,高于尾灯的位置显示另一盏白光灯,但灯光不得在正横以前显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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