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
依据《海商法》第 87 条、第 141 条,承运人可留置未支付运费、滞期费等费用的货物。
留置权为担保物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行使条件: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货方未支付合同约定款项(如运费、共同海损分摊)。
合法占有货物:承运人需实际控制货物,可选择船上留置或卸至岸上。
货物属债务人财产:仅能留置债务人所有的货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理限度:留置货物价值与债务相当,一般不超过债务额的一倍。
履行催告程序:需通知货方限期支付,逾期可申请法院拍卖货物。
注意事项:
留置权不得与合同约定冲突,如租约中排除留置权条款。
行使留置权需符合《海商法》程序,不得自行变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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